这一次,一定是真的了。”知道杨国浩回四川做DNA鉴定,大家都这么说,包括他养父母家。昨日上午做完亲子鉴定后,杨国浩在短信中只对记者说:“百分之九十以上会是吧。”在经历了前两次的希望和失望之后,他变得理性起来。  低调背后是忐忑不安的牵挂   5月25日,远在南京的黄伟和记者联系,称去年本报5月刊登的连续报道《被拐21年帅小伙来昆找父母》一文中的寻亲小伙杨国浩,和自己被拐的弟弟十分相似。“如果他去年在你们报纸所述情况是真,我有95%的把握他就是我被拐卖的弟弟,他和我长得也很像!”   5月26日,《他们会是失散22年的哥弟俩吗?》在本报报道之后,一直关注杨国浩寻亲的“宝贝寻亲网”很多热心网友都在讨论杨国浩寻亲之事,大家非常希望杨国浩22年的寻亲生涯能画上圆满的句号。   就在大家热情高涨之际,黄伟、杨国浩都悄悄退出了论坛,双方对于是否要见面相认闭口不谈,这一奇怪行为让大家都百思不得其解。   “他们难道有什么隐情?这次认亲怎么双方都这么不积极?”大家都在纷纷猜测。直到近日,杨国浩突然发布消息,准备回四川认亲,大家心理这才稍稍安定,但对双方一个多月的沉默,始终难以想通。   杨国浩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经过前次云南认亲的失败,这次虽然几率很大,但也不想那么声张,害怕又是失望,加之四川的夫妇年事已高,也不可能再到河北去见自己。虽然双方没声张,但已在网上多次通过视频见面谈过,思儿心切的李世民也在视频中多次哭泣。   在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后,杨国浩瞒着河北的家人,偷偷启程赶往四川认亲。  这会是他最后一次“离家”吗?   杨国浩一走,河北的养父母心情多少也有些激动,赶快给北京的女儿打电话说:“这一回可能是真的了。”   据姐姐介绍,杨国浩到河北时已经7岁了,一直知道这个家不属于自己,从小就经常离家出走,有时候被家人找到带回来,有时候是自己回来的。“用我们老家的话形容就是‘拧’,我早就习惯了,只是担心父母年纪大,受不了。”   杨国浩要从河北找到黄永仕和李世民,最少也要转5次车,火车、汽车、摩托轮番倒。说起见面,也许真是骨肉情深,杨国浩也表示,李世民在网上倒是哭过,真见面了还是比较平静,倒是自己心情不一般地激动,杨国浩昨日做完鉴定后发来短信说:“很高兴,从见面就一直呆到离开,眼睛里的泪水总是不知不觉地往下流。”   今日一早,杨国浩又将启程返回河北,记者问:“结果出来后,假如是真的,你会怎么选择?”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短信铃声才缓缓响起:“我还是要回北方的……”这一次,一定是真的了。”知道杨国浩回四川做DNA鉴定,大家都这么说,包括他养父母家。昨日上午做完亲子鉴定...
【案情】  原、被告育有一子,在小孩出生一年后,第三者到原告(男方)处来要儿子,声称该小孩是其与被告(女方)所生,原、被告遂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审理中,原告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坚决不同意,并将小孩隐匿。  【评析】  本案需要讨论的问题:被告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被告存在婚姻过错?  对这样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离婚中对孩子抚育权及抚育费、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孩子以后的成长,故应当慎重并主要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矛盾、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此案一方申请鉴定,一方拒绝鉴定,法院不能强制被告提供小孩做亲子鉴定,既然没有鉴定结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过错,就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笔者认为,妇女及儿童的权利应该保护,但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笔者认为最高院答复的精神,主要是为了维护女方与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婚姻权利也应该得到维护。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法院同样可以推定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审理,是本案的一个焦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性原则。本案中涉及的人身关系的证明标准是一种必然性的证明标准,一般不能推定。本案原告所能提供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是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这就对申请的一方十分不利。法律不能强求其举出不可能举出的证据,法官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出发,根据原告提交的一些证据做出推定是唯一合理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法官有理由相信被告是为了逃避婚姻过错事实而拒绝亲子鉴定。原告的陈述有理有据,却因为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无法得到证实,显然亲子鉴定结论不利于被告。  笔者认为由于被告隐匿小孩,造成原告举证不能,被告为案件事实查明设置障碍,法官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另外,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以及法官的内心确认,法官也可以推定该案中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  原、被告育有一子,在小孩出生一年后,第三者到原告(男方)处来要儿子,声称该小孩是其与被告...